甲公司委托乙公司加工材料一批(屬于應稅消費品),,原材料成本為40 000元,支付的加工費為14 000元(不含增值稅),消費稅稅率為10%(受托方沒有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格),,材料加工完成并已驗收入庫,加工費用等已經支付。雙方適用的增值稅稅率為13%。甲公司按照實際成本核算原材料,,將加工后的材料直接用于銷售(售價不高于受托方計稅價格),則收回的委托加工物資的實際成本為(?。┰?。
收回材料后直接用于對外銷售的(售價不高于受托方計稅價格),受托方代收代交的消費稅應計入存貨成本,。收回的委托加工物資的實際成本=40 000+14 000+(40 000+14 000)/(1-10%)×10%=60 000(元),。注意組成計稅價格僅是計算消費稅的依據,無其他用途,。
*你的提問次數還剩 0 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