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公司均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有關債務重組的資料如下,。
資料一:2×21年1月6日,,甲公司因購買商品而欠乙公司購貨款及稅款合計700萬元,。乙公司將該應收款項分類為以攤余成本計量的金融資產(chǎn),甲公司將該應付款項分類為以攤余成本計量的金融負債,。
資料二:2×21年3月15日,,雙方經(jīng)協(xié)商約定,甲公司以其生產(chǎn)的產(chǎn)品和一項作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chǎn)核算的股票投資抵償債務,。當日,,甲公司用于抵債產(chǎn)品的成本為180萬元,已計提存貨跌價準備10萬元,公允價值為220萬元,,適用的增值稅稅率為13%,;用于抵債股票投資的賬面價值為300萬元(其中成本為200萬元,公允價值變動為100萬元),,公允價值為400萬元,。
資料三:2×21年3月15日,抵債資產(chǎn)已辦理完所有權轉讓手續(xù),。當日,,乙公司該應收賬款的公允價值為680萬元,已計提壞賬準備2.5萬元,。乙公司將受讓的產(chǎn)品作為生產(chǎn)經(jīng)營用固定資產(chǎn)入賬,,將受讓的股票投資直接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非交易性權益工具投資核算。
不考慮其他因素,。
(“交易性金融資產(chǎn)”科目應寫出必要的明細科目)
要求:
(1)計算甲公司因債務重組確認的損益金額,。
(2)根據(jù)上述資料,編制甲公司2×21年3月15日與債務重組相關的會計分錄,。
(3)根據(jù)上述資料,,計算乙公司受讓各項資產(chǎn)的入賬價值。
(4)編制乙公司2×21年3月15日與債務重組相關的會計分錄,。
(1)甲公司因債務重組確認的損益金額=700-(180-10)-220×13%-300=201.4(萬元),。(2分)
(2)借:應付賬款700
存貨跌價準備10
貸:庫存商品18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28.6
交易性金融資產(chǎn)——成本200
——公允價值變動100
其他收益201.4(3分)
(3)乙公司受讓的其他權益工具投資的入賬價值=400(萬元);(2分)
乙公司受讓的固定資產(chǎn)的入賬價值=680-400-220×13%=251.4(萬元),。(2分)
【解析】如果合同生效日與債權終止確認日不是同一天,則債權人受讓的金融資產(chǎn)應以債權終止確認日的公允價值為基礎確定,;而受讓的非金融資產(chǎn)的入賬價值=放棄債權的公允價值-受讓金融資產(chǎn)在合同生效日的公允價值-受讓非金融資產(chǎn)的增值稅稅額,。
(4)借:固定資產(chǎn)251.4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220×13%)28.6
其他權益工具投資400
壞賬準備2.5
投資收益17.5
貸:應收賬款700(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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