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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雙方于2017年1月1日簽訂100萬元借款合同,,雙方約定借款1年到期還錢,2017年12月31日合同到期,,甲未還錢且對乙避而不見,,2018年11月30日乙于同學聚會中與甲相遇,并進行催討,,甲拒絕清償,,則乙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其民事權(quán)利的法定期間是(?。?。
權(quán)利人向義務(wù)人提出履行請求或義務(wù)人同意履行義務(wù),導(dǎo)致訴訟時效中斷,,3年的訴訟時效重新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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